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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15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校属各单位(部门)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校属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在使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名、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徽已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对其享有专用权。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文创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标志中心“河医”二字由“寿字纹”、“鼎”两种图案组成“河南医专寿纹鼎”。

第七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标准色是厚德红(C0 M100 Y100 K35)。

第八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取自舒同同志墨宝。

第九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十条  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八类:

(一)办公用品类

包括:名片、信纸、便笺、传真纸、信封、文件袋、档案袋、档案盒等。

(二)事务用品类

包括:学生证、校园卡、奖学金证书、荣誉证书、聘书、捐赠证书、录取通知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书、校旗、系旗、挂旗、桌旗、贵宾讲台、接站牌等。(三)公文系统类

包括:党委文件、行政文件、函件、简报、报文单、内收文处理单、外收文处理单等。

(四)会务系统类

包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请柬、鸣谢卡、会议证件、会议桌签、杯垫、会议议程、展览会主背景板、展览会眉板等。

(五)宣传品类

包括:包装纸、包装盒、海报、手提袋、纪念品、文创用品等。

(六)环境系统类

包括:校门指示牌、路口指示牌、楼层分布牌、楼前指示牌、环境指示牌、房间门牌、楼层门牌、公用设施门牌、安全警告提示牌、园林树牌、灯箱、文物和建筑解说牌等。

(七)车辆外观系统类

包括:中型客车外观、封闭型厢式货车外观、大型客车外观等。

(八)其他类

其他需要使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形。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二)制作和管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三)就学校宣传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授权;

(四)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五)审核和管理校属各单位(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及简称,协助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和管理互联网域名。

(六)在委员会指导下,统筹协调校园网形象建设、校园景观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部门)的实施与应用。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四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VI系统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校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校属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设计本单位(部门)标志。

第十六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名或标志,应当向办公室申请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名或标志的商品。校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在制作《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的规定,符合《手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但《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学校视觉形象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办公室有权要求相关单位(部门)停止使用,并报请委员会予以销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相应的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设计其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由共青团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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