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17年6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豫高发〔2009〕2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9号)、《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性。
第四条 本办法是学校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准则,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制度意识、规则意识,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如下: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重要阵地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需上报的重要信访举报及案件等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举措。
4.学校发展、校园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中长期规划。审定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涉及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重要事项,以及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总结。
5.校园文化建设重大项目、精神文明建设重大主题教育活动等重要事项。
6.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法律纠纷事件、重大信访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等涉及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置。
7.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重大利益、师生基本权利和重要权益、教学科研管理重大举措的行政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党群事务规范性文件。
8.涉及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9.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干部职数的设定与调整。
10.学校重大人才政策、重点人才计划推荐使用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11.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涉及学校利益的重大事件的评价评估。
12.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年度中期预算调整、年度财务决算;审议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报告。
13.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作出处理。
14.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
15.30万元及以上或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的重要事项。
16.校园规划修订和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与调整。
17.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大额捐赠、对外战略合作和教育基金对外投资的重大事项。
18.学校收入分配和职工待遇政策,教职工年度考核、师生省级及以上重要评奖,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的推荐、选拔、调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
20.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副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21.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推荐安排。
22.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23.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预算和项目立项已批复的,按照批复执行,以下情况需提交会议审定:
(1)单项建设项目的调整与变更;
(2)超过批准投资计划10%或超过批准面积5%的基建项目调整与变更;
(3)超过投资批准计划10%的修缮项目调整与变更;
(4)超过合同签约价的任何支付事项。
2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5.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26.国家级、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7.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28.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29.预算内追加。
30.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项目。
31.大额度资金运作方案。
32.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33.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3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 “三重一大”事项。
第七条 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咨询。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以签报形式分别向党委成员征求意见,经征得同意后予以决定,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九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一半以上,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重新决策。
第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和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还应遵守《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除涉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简报、校园网、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责、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内容,防止以“集体决策之名”逃避个人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第二十条 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