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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教育通俗读本》摘登(第14篇)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7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为什么说坚持民族平等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基础?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我们党民族政策的基石。在我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任何民族的权利也没有被限制。

各民族没有高低优劣之分,都为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做出过自己独特的贡献。每个民族所以能够作为一个民族而长期生息繁衍,都有自己生存发展的能力、优点和特点。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别,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别,是历史形成的。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的状况,既需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艰苦奋斗、自力更生,更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达地区的支援帮助,经济发达的民族有责任和义务帮助经济落后的民族,以使他们得以实现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利,否则就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差距,无法达到真正的事实上的民族平等。

党和国家把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载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于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之中,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各种平等权益的实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都有本民族的全国政协委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为例,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987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13.8%;全国政协委员共有2237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50名,占11.2%,均高出少数民族所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政府的主席、州长、县(旗)长和人大的主任或副主任;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以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党和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规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强调区域间、民族间的协调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自主制定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规划,并从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可以依法变通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方便。少数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辩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国家采取特殊措施,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事业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

因此,我国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是全面的、真实的、彻底的。各民族在享有各项平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对国家和社会义务、各民族之间相互的义务以及其他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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