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四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新农村建设需要充足的金融血液。《决定》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这是基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提出的针对性目标。目前,我国为农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民“贷款难”普遍存在。为实现《决定》提出的目标,我国要加快建立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
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决定》明确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为此,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类别、地域分布,尽快确定其在县域内吸收的存款直接或间接投放当地的比例,并同步安排配套激励政策。
为增加“三农”金融供给,现有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支农力度,《决定》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和支柱,应切实按照中央提出的“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总体原则,更好地为“三农” 和县域经济服务。农业发展银行等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发挥好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为了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更多地留在农村,必须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
放宽准入,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
我国金融资源城乡配置严重不平衡,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撤并了3万家以上的机构网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从业人员和信贷资源严重不足。《决定》提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这将为农村注入更多新鲜的金融血液。
自2005 年起,人民银行开展了“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机构试点, 2007 年银监会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我国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监管,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这是《决定》提出的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亮点。
微型金融服务是指侧重于为贫困人口提供的贷款、储蓄和其他基本的金融服务,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型加工运销户、各类微小型企业、规模种植养殖户、乡村经纪人、贫困人口等普通民众。
我国微型金融服务起步较晚,是金融服务业中的“短板”。为补齐这块“短板”,我国将进一步放宽对微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微型金融服务业的途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我国将继续发挥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的作用,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制定更为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实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增加主产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同时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担保、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改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支农长效机制。
中国银监会今年8月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当前农村金融服务存在四大问题有待改进:
——农户贷款提供者十分集中。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户数,占全国获得贷款农户的比例高达98.7%。
——人均贷款水平差距仍然很大。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人均贷款额在7700元左右,而城市的人均贷款额为3.5万元。
——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有8901个乡镇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
——金融资源区域配置不平衡。东中西部区域间以及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差距较大。80%“零金融机构乡”在西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