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三
《决定》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异常严峻,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少到18.26亿亩,今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仍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是,在人口增加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这就要求今后我国必须保持必要数量的耕地。为此,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强化用途管制。一要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二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严格落实《决定》提出的“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的精神。三要按照《决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必须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经济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土地供应的硬约束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
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对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更加迫切。《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贯彻落实这一政策要求,应搞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三个不得”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农地只能农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的流转自主权、收益权要得到切实保障,转包方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流转或者压低租金价格,侵犯农民的权益。
《决定》对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大量商业经营性用地也都采取公益性征地方式,征地范围过宽,缺乏有效约束。按照《决定》精神,今后将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证农民受益。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在规划确定的相同区片内,征地应采取统一标准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不随项目性质不同而不同。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决定》提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此外,必须多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